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890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許芃葳
被 上訴人
即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6月10
日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9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
:
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
之16規定,繳納裁判費,此為法定必須具備之程式。上訴不
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
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
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經查: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,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經本
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
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1,555元,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
4日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憑,然上訴人逾期
迄今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答詢表、多元化案
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佐,其上訴自非合法,應予駁回
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、第95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亞臻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雅婷