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5號
TNDV,114,訴,5,20250805,3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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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5號
上 訴 人 臺南市政府工務局

法定代理人 陳世仁
被 上訴人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曾文生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,362,575元,應徵第二
審裁判費26,29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
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
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若經合法抗告,
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,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黃怡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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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