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65號
原 告 郭宇倉
訴訟代理人 周雅雪
被 告 周偉龍
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
蘇敬宇律師
王廉鈞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被告周偉龍部分於本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、114年度
司執消債更字第351號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程序終結前,停止訴
訟程序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,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
訟及強制執行程序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
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於審理期間,被告周偉龍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
日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143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,有本院民
事執行處114年7月11日南院揚114司執消債更康字第351號函
在卷可稽,依前述說明,本院自應裁定停止周偉龍部分之訴
訟程序。
三、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8條第2項前段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(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石秉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