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229號
原 告 謝國良
訴訟代理人 林重達律師
追加原告 謝金祝
被 告 謝幸子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,664,006元,應徵
第二審裁判費66,658元,未據上訴人繳納,依民事訴訟法第442
條第2項規定,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
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
法 官 張桂美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;
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林彥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