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701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上列原告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聲請對被告郭怡霞核發支付命令,
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
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640,977元(
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650元,扣除原告前已繳
納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8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
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曾美滋
附表(時間:民國;幣別:新臺幣,元以下四捨五入):
編號 類別 計算金額 起算日 終止日(即起訴日前1日) 週年利率 給付總額 1 請求金額 640,175元 2 利息 409,481元 114年7月12日 114年7月15日 11.72% 526元 3 利息 215,157元 114年7月12日 114年7月15日 11.72% 276元 合計:640,977元