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583號
原 告 呂耀澎
上列原告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聲請本院對被告鄭傑鴻
核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應
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
下同)280萬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4,260元,扣除前已繳
納之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萬3,76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,如逾期
未繳納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莊文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