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履行契約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535號
TNDV,114,訴,1535,2025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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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535號
原 告 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江承彬
訴訟代理人 郭芸安
被 告 郭鈺
前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契約事件,本院裁定如左:
  主  文
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備之程式,又原告之
訴,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,依其情
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
以裁定駁回之,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裁定命原告於收受
裁定後10日內補正,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14年6月25日送達原
告,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,其訴並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其假執行之
聲請,亦因訴之駁回而失所附麗,應併予駁回。    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
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獻 楠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雅 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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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家苑健康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