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43號
TNDV,114,訴,143,20250826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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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43號
上 訴 人
即 原 告 蔡政剛
送達代收人 李彧穎 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陳任眞
黃彥清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14
年7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。查本件上訴利益之
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00,000元,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6,150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,命上訴
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陳惠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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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