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貨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354號
TNDV,114,訴,1354,20250829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354號
原 告 美食家點心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莊麗君
訴訟代理人 李旦律師
蘇厚安律師
被 告 敦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鍾允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2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3萬1,665元,及自民國114年6月7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8,52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21萬0,555元為被告供擔保後,得假執行
。但被告如以新臺幣63萬1,665元為原告預供擔保,得免為假執
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
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
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起訴主張:被告開設滿粵閣港點中華料理餐廳,曾分別
於民國113年12月26日、同年12月31日、114年1月1日、同年
1月7日、同年1月14日、同年1月18日陸續向原告訂購竹絲蝦
餃、明蝦燒賣、魚翅餃、珍珠丸巧克力鉑金包、叉燒包、
芝麻海鮮卷、糯米雞、鼓汁排骨、腐皮卷、螺絲卷等各式港
點心,金額共計新臺幣(下同))93萬1,640元。惟被告僅
支付29萬9,975元,尚欠63萬1,665元,迄今均未給付,原告
屢次聯絡,均未獲置理,原告並於114年5月13日委請律師發
函向被告請求給付貨款,但亦無正面回應,至今仍未給付。
爰依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
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惟其於支付命令異 議狀陳述:該項債務尚有糾葛等語。




三、法院之判斷:
(一)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銷貨單、電子發票證明聯 為證(司促卷第9至17頁),被告雖以民事異議狀陳以前 詞,惟未能明確說明債務尚有何糾葛,更未提出任何證據 ,自難據此為其有利之認定。從而,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 果,堪信原告前揭主張為真實。
(二)從而,原告本於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主 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四、原告陳明願供擔保,請求宣告假執行,核無不合,茲酌定擔 保金額,予以准許。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之規定, 職權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,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。五、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,520元(即裁判費8,520元),依民 事訴訟法第78條,由被告負擔。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 項規定,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 利息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康紀媛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敦利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美食家點心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