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抵押權不存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346號
TNDV,114,訴,1346,202508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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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訴字第1346號
原 告 耿錫平
訴訟代理人 王偉龍律師
被 告 鴻義股份有限公司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不存在事件,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
翌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,逾期將駁回起訴:
一、被告鴻義股份有限公司(統一編號:00000000號)已解散,原
告應陳報該公司是否已向法院聲報或選派清算人、是否已清
算完結,如是,請提出該法院准予備查之函文,並更正其法
定代理人(即清算人)。
二、如該公司未向法院聲報清算人,除該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股
東另有決議外,應以全體董事(股份有限公司)為清算人,
請更正該公司法定代理人之記載,並提出該公司最新公司變
更登記表(請向其登記機關申請)、公司章程、股東決議、
股東名冊及其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各一份。
三、原告逾期未補正,或補正錯誤、補正不完全,將全部駁回其
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石秉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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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