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14年度,113號
TNDV,114,訴,113,2025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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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
114年度訴字第113號
原 告 林志祥
被 告 林淑滿


鄭復祥

上 一 人
訴訟代理人 鄭淵基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3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被告林淑滿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,646,480元,及自民國114年
1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如對被
告林淑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被告鄭復祥給付之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林淑滿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
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林淑滿為原告之胞姊,被告鄭復祥與被告林
淑滿原為夫妻(民國113年9月6日離婚)。被告林淑滿於112
、113年間陸續向原告借款共計新臺幣(下同)4,646,480元
,並均已交付完畢,嗣原告與被告林淑滿於113年10月3日、
4日結算借款金額及償還方式,經被告林淑滿承認確實積欠
原告4,646,480元,且邀被告鄭復祥為保證人,並約定被告
林淑滿應自113年11月5日起按月還款5,000元,若有一期給
付遲延即喪失期限利益,需立即全部清償,兩造因而於113
年10月4日簽立借據(下稱系爭借據)為證。詎料,被告林
淑滿未按時還款,迄今尚欠原告4,646,480元,屢經催告而
無果,已尚失期限利益,原告自得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
求被告林淑滿給付4,646,480元;另被告鄭復祥為前開借款
之保證人,應於被告林淑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結果時,負保
證責任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
訴訟等語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被告則以:被告林淑滿因胞姊林淑慧之資金需求,始向原告 代為籌款,所籌款項亦全部交給林淑慧,有部分款項亦直接 由原告匯給林淑慧,則原告應提出借款已交付被告林淑滿之 證據;又系爭借據借款金額曾增刪塗改,被告鄭復祥於保證



人處簽名時,借據上僅記載借款明細為房子貸款2,000,000 元、歐陽昇200,000元、原告朋友300,000元,且未記載借款 總金額,嗣房子貸款2,000,000元部分遭塗改為3,726,480元 ,而被告鄭復祥係於塗改前簽名,應僅就塗改前記載負責, 故被告鄭復祥之保證責任範圍僅有2,500,000元(2,000,000 元+200,000元+300,000元)等語,資為抗辯。並聲明:原告 之訴駁回;如受不利判決,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免為假執行。四、原告及被告鄭復祥間不爭執事項(本院卷二第56-61頁): ㈠訴外人林淑慧及被告林淑滿為原告之胞姊,被告鄭復祥與被 告林淑滿原為夫妻(於113年9月6日離婚)。 ㈡系爭借據記載:借款人林淑滿向貸與人林志祥共借款4,646,4 80元,於113年10月收訖無誤。並約定自113年11月5日起按 月還款5,000元,若有一期給付遲交延誤即喪失期限利益, 需立即全數清償。借款明細:112年11月房子貸款3,726,480 元、112年11月歐陽昇200,000元(林志祥朋友)、112年1-3 月向林志祥朋友共300,000元。保證人為被告鄭復祥,日期 為113年10月3日。備註:借款人鄭復祥於113年10月4日向林 志祥借款42萬元整,承諾於116年10月10日每月償還15,000 元整至償還完畢。
 ㈢系爭借據上保證人及42萬元借款人處,被告鄭復祥之簽名為 真正。 
 ㈣系爭借據關於借款明細中「房子貸款3,726,480元」部分,有 塗改過,原本為「房子貸款200萬元」。(原告主張被告鄭 復祥於金額塗改後簽名;被告則辯稱於金額塗改前簽) ㈤系爭借據關於借款總金額「4,646,480元」並未塗改過。 ㈥附件1、2、3之錄音譯文。
五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按稱消費借貸者,謂當事人一方移轉金錢或其他代替物之所 有權於他方,而約定他方以種類、品質、數量相同之物返還 之契約;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 、數量相同之物;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權 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。但約定利率較高者, 仍從其約定利率,民法第474條第1項、第478條前段、第233 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次按稱保證者,謂當事人約定,一方於 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,由其代負履行責任之契約;保 證債務,除契約另有訂定外,包含主債務之利息、違約金、 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;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 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,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 償,為民法第739、740、745條所明定。 ㈡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原告與被告



林淑滿/鄭復祥對話紀錄、系爭借據、113年10月4日錄音譯 文、房屋貸款攤還試算表、餘額證明書等件為證(促字卷第 7-136頁,本院卷一第65-201頁、第231-239頁、第333頁、 第367-385頁);另有被告林淑滿第一商業銀行歸仁分行帳 號00000000000號帳戶交易明細、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 號帳戶交易明細在卷可佐(本院卷一第261-309頁、第387-3 89頁);而被告林淑滿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任 何書狀或證據以供本院審酌。本院依上開調查證據之結果, 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。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 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林淑滿應給付原告4,646,480及其利息 ,如對被告林淑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保證人即被 告鄭復祥給付之,應屬有據。
 ㈢至被告鄭復祥固抗辯原告應舉證借款之交付,以及被告鄭復 祥之保證責任僅為2,500,000元等語。惟查: ⒈關於借款交付部分,觀原告與被告林淑滿對話紀錄原告於112 年11月11日稱「借200萬…利率約9%…1個月31054,一半利一 半本,想清楚…確定簽了喔」(訴字卷一第85、95頁);被 告林淑滿則回覆「沒關係…是的」(訴字卷一第85、95頁) ,112年11月16日被告林淑滿復稱「幫我提領現金40萬元, 剩下全部轉到我第一銀行」(訴字卷一第121頁),足徵原 告主張以房屋貸款後將金錢交予被告林淑滿使用等語應屬可 採。另被告林淑滿於112年11月借款200,000元部分,有原告 與被告林淑滿112年11月12日對話紀錄可證(本院卷一第101 -107頁),佐以被告林淑滿之郵局帳戶於同日確實轉入200, 000元(本院卷一第391頁),堪認原告主張已交付借款等語 應屬有據。佐以原告提出之系爭借據上記載借款人林淑滿向 貸與人林志祥共借款4,646,480元,於113年10月收訖無誤( 不爭執事項㈠),並由被告林淑滿在簽收欄上簽名用印,足 徵被告林淑滿確於112、113年間陸續向原告借款並已收受款 項,事後於113年10月始結算並簽立系爭借據確定欠款金額 ,以上原告所提證據應足以證明本件借款4,646,480元已交 付之事實。
 ⒉關於被告鄭復祥保證責任之範圍,依原告與被告林淑滿於113 年10月3日對話紀錄觀之,可見被告林淑滿當日原書寫借據 關於借款明細為「112年11月房子貸款200萬元…」,經原告 於113年10月4日9時13分表示借據內容不對,尚有房貸利息 未計入,房子貸款應為3,726,480元才對,被告林淑滿始於1 14年10月4日9時51分將「112年11月房子貸款200萬元」部分 塗改成3,726,480元,並將借據照片傳送予原告,此有原告 與被告林淑滿於113年10月3、4日對話紀錄在卷可稽(本院



卷一第131-139頁)。佐以不爭執事項㈥附件1語音019錄音譯 文(錄音時間113年10月4日18:19)中,被告林淑滿稱「啊 ,這也要簽,這裡也要簽」,被告鄭復祥回答「什麼東西, 好啦,幫你背啦」;參以借款總金額「4,646,480元」並未 塗改過,足徵兩造是於113年10月4日18時19分許當面協商確 定金額後才填載借款總金額「4,646,480元」並簽立系爭借 據,被告鄭復祥也是於此時在保證人處簽名,則適時「112 年11月房子貸款200萬元」部分,已經是塗改後之3,726,480 元,是被告鄭復祥係於塗改後之系爭借據上簽名,足堪認定 。從而,被告鄭復祥辯稱僅就塗改前記載之2,500,000元範 圍內之債務負保證責任,洵不足採。
六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消費借貸及保證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林 淑滿應給付原告4,646,48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14年 1月17日(司促卷第149頁)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 算之利息;如對被告林淑滿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被 告鄭復祥給付之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原告未聲請供擔 保宣告假執行,亦無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之情,是被告聲請 願供擔保宣告免為假執行,核無必要,附此敘明。七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逐一論述,併此敘明。八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、第85條第1項前 段。 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淑惠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永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如對本判決上訴,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玉芬
附件1語音019錄音譯文(錄音時間113年10月4日18:19):  A男(被告鄭復祥):不管怎樣,月中這條,融資這部分,我一定留一條給他用,以前我有跟你講過,留給他用,就這樣而已,你說的,因為。 B女(被告林淑滿):啊,這也要簽,這裡也要簽 A男:什麼東西,好啦,幫你背啦 C男(原告):說真的,這也是寫個程序而已 A男:我知道啊。還你1萬5,2萬也沒關係,不用說還到5千,不用還5千啊,你如果說一個月多還1萬、多1萬5,你手頭也比較鬆,對不對,先這樣用啊,當然我們可以多還就多還啊,如果沒辦法,我們還有一個最底的底限在那邊,最少要多少,我就說過,說句最難聽最難聽最難聽的,這次如果在摃下去,最少最少一個月再還你5千啦,好嗎? C男:好,好啦 A男:就這樣而已,好嗎?  C男:好啦 A男:我能做的也只有這樣而已  C男:好   A男:這樣車的錀匙給你 B女:啊,你車要放這嗎? C男:我直接過去,我放這做什麼,看要那間7-11,上面那間外 面也很好停                  B女:上面下去那間?   C男:嗯,那間很好停 A男:我還得回公司做我的工作 (以上A男為被告鄭復祥、B女為被告林淑滿、C男為原告。)
附件2語音008錄音譯文(錄音時間113年9月30日15:46):A男(被告鄭復祥):假使說,好啦~他現在債務還清,他以後要做夜市或者要做早餐店,人家法院也會說你現在在那打工,工作一天多少錢,你的生活費,你說現在沒有住家裡,你住那裡,你一個月還要負擔多少?租屋的錢,然後扣一扣,一個月就變成那些,你說真的用,他如果有多出來的錢,是不是就可以慢慢還你那些 B男(原告):問題是 A男:第一方法就是這樣,第二方式就像我跟你說的,就沒辦法了,放棄啊,看她怎麼辦,就過著那種躲債的生活那樣而已,這可以撐幾天,你說你的部分可以幾天處理掉,你要跟爸說,要給爸說,你說阿成那準備好幾天就出來,你說2、3天就出來 B男:爸那同意,阿成那邊就好說話了,因為主要阿公同意,不然怕阿公誤會他 A男:好啦 B男:我主意沒有用,東西不是我的,不是登記給我就是我的,我要保留,祖先讓我不可說幹涼敗掉就沒事,幹,你也要有所交待 A男:好,我知道你說的,你說阿成那2、3天就會有結果,對吧 B男:他那應該有準備,他那時候有說   A男:我想我想就我說那樣,他啊趴下 B男:嗯  A男:你阿中,阿文中,他啊他說他要搬出去(不太清楚) B男:嗯啊,搬就搬,其實我也不會爽啊 A男:沒啊,這就今天的,今天的我知道人家要幫忙,我等太久,你說你還要辦手續才會來,之後他就說如果我真的沒辦法我就去借高利貸,我就說,希望你三思而後行,一旦做了就真的沒辦法還,我也不想讓我沒有其它辦法,什麼都要錢,好啦,事情還是沒辦法解決,你就先出去外面躲,看什麼樣,如果解決完了,這個家永遠歡迎你 B男:嗯 A男:我也跟他說,今天晚上如果你真的要去你第二那邊住,要去你第二那位,我今天會跟爸媽講,也會讓小孩知道。 B男:嗯 A男:我姐一筆又一筆我好累,我現在全放棄了,我要全擔,我也跟他說事情沒完沒了,沒辦法解決,他的高利貸,全就都回來找我,都要錢,我沒辦法解決,我要來台南躲,以後他們還是會有其它的還會跑出來 (以上A男為被告鄭復祥、B男為原告。)  
附件3語音010錄音譯文(錄音時間113年9月30日19:58):A男(被告鄭復祥):3、4萬元吧!3、4萬的話,如果法官那邊一個月扣1萬,如果說他一個月可以還你1萬5,這樣子,這樣幫忙你處理,這樣子幫忙你處理,這樣子而已,不然我想我不敢給你保證,就剛你姐講的,他信誓旦旦有辦法,他確定有,可是 B女(被告林淑滿):我敢說至少150,其他我不敢跟你講,至少有這樣的金額,含我朋友那100,一定有150,一定有 C男(原告):所以這樣 B女:如果可以這樣就好,我先處理那邊就好 A男:然後看你怎麼還啊,不然慢慢還啊 B女:我到時候一起還 C男:靠腰 B女:對啊 C男:不要到時候一起還,那我的部分我要如何解 B女:啊,我就一起 C男:你要什麼一起 B女:啊,我就150拿到之後 C男:嗯 B女:我就150拿到之後,我150拿到就就 C男:你150不是要先用那台車 B女:啊,我跟你說至少有150,到底有多少,我現在沒辦法跟你講,啊至少這樣金額 A男:反正你如果願意幫她,作最壞的打算,反正這30萬這30萬也是用你的土地這樣子去處分而已,如果你願意的話,就這樣子,如果你不願意的話,因為你姐也騙你很多次了,所以你也對她完全不信任了,以我的立場來講,我也沒辦法給你什麼擔保,我只是就事論事講給你聽而已,如果這樣子他就在家裡撐著,如果這樣子話他沒辦法,人家來家裡亂,來家裡鬧的話,她根本沒辦法在這個家生活下去 C男:那麼你們後來還有機會復合嗎? A男:啊,總是要等事情處理完,總是我要等阿慧的事情塵埃落定的時候,如果說那個償務人            B女:那東西也都拿出來,他人跑掉,我不知道他人到底在那 A男:債務人沒辦法還,擔保人要還,我還會等等他更生,整個完全結束了之後,人家法官,就像我說的,人家法官會去看你的經濟狀況,你的比數在那裡,你的生活,然後什麼有的沒有的,人家會判決,判決之後我們再後婚 也都還來的及,不然我們現在復婚下去,人家就說你現在還有老公一個月在賺,人家就會比例比較高 C男:對啊對啊 A男:對啊,離婚之後,那時候鄭洛典還是我們共同扶養,還要扶養費,對不對?小孩扶養費、教育費也都可以算啊,到時候就要由律師、法扶會,我們去申請免費法扶律師幫我們打。 D男(訴外人林龍飛):啊你的房還有多少沒還,你的房子200萬還要多久才繳的完 C男:我的啊 D男:你的房 C男:160 B女:就是你那房要繳多久啊 D男:就是你住那個房啊 C男:沒啊,160多160多那 D男:多少 C男:160多 D男:160多,繼續繳,20,那200萬(不清楚) C男:你還 D男:那200萬 C男:嗯啊嗯啊                   D男:你房那 C男:嗯啊嗯啊   D男:你房那啊多少 C男:啊我的我160,160多 D男:160多 C男:我啊災,我問不清楚 D男:你怎麼這樣 C男:我就繳啊繳,我也沒有去記多少,我那次問就160多 D男:160多少,包含借那200萬? C男:沒啊,那200另外 D男:什麼沒有 C男:借他200是另外的,那是銀行剩160多 D男:我看你實在呆 C男:銀行剩160多 D男:你1、2年前就說160剩100,現在還100多,那不就越繳越多,你不是呆牛 C男:(笑笑) D男:那時土地賣的時間,土地賣多少,說什麼剩1百多,你說 剩160 C男:沒啦,以前說180還是200啊 D男:180,繳2年,變200? A男:啊才買幾年而已 C男:以前是借260,銀行借260 A男:啊,你 D男:你現在到底還有多少沒繳 C男:160多,160多,銀行借260,銀行我那次是借260 D男:繳房你那時說一個月繳,1百多繳到現在 C男:沒啊,銀行是借260,全部400多買的,買400多 D男:那時說剩160,已經繳2年了 C男:沒啊 D男:繳2、3年,還剩100多 C男:沒啊,本來就沒有那麼順利 A男:沒有啊,他知道了啦,如果你願意幫他,我們真的沒有什麼                 (以上A男為被告鄭復祥、B女為被告林淑滿、C男為原告、D男為訴外人即原告與被告林淑滿之父親林龍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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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