所有權移轉登記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935號
TNDV,114,補,935,2025082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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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35號
原 告 施竣耀
訴訟代理人 謝明澂律師
賴鴻鳴律師
何旭城律師
被 告 施元昇
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。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
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
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
。本件原告主張如附表一、二所示之不動產(下稱系爭不動產)
為原告於民國74年間出資購買,借名登記於被告名下,現原告以
本件起訴狀繕本之送達作為終止借名契約之意思表示,依借名登
記法律關係、民法第179條、類推適用民法第541條第2項規定請
求被告將系爭不動產移轉登記予原告。而如附表一所示土地之面
積、公告現值及如附表二所示建物之最新房屋稅課稅現值各如附
表所示,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、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114年
期房屋稅繳款書影本各1紙在卷可稽(見調字卷第19頁、第107頁
),合計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6,343,111元【計算式:5,806,3
11元+536,800元=6,343,111元】,據此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
定為6,343,111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5,795元,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
內補繳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顏珊姍
附表一:
土地地號 應有部分 面積(平方公尺) 114年土地公告現值(元/平方公尺) 價額(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)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0地號土地 全部 104.97 55,314元 5,806,311元

附表二:
建物建號 應有部分 課稅現值 價額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即門牌號碼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○0號房屋 全部 536,800元 536,800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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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