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款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931號
TNDV,114,補,931,202508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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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31號
原 告 陳原啟

上列原告與被告郭玉如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0,000元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,2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
書記官 林容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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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