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25號
原 告 沈純英
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
被 告 劉淑玫
訴訟代理人 湯偉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50萬元。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萬4
,150元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2節相關規
定繳納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原告之訴,有起訴不
合程式之情形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
者,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定有明文。次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
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
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
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所謂交易價額,應係指客觀之
市場交易價額而言(最高法院97年度台簡抗字第20號裁定意
旨參照)。
二、查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其聲明請求被告將坐落臺南市
○區○○段0000000地號土地(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08)及其
上同段7671建號建物(門牌號碼臺南市○區○○路0段000巷00
號8樓之1,權利範圍全部)、7820建號建物(即平面停車位
、權利範圍10000分之22)(以下合稱系爭房地)之應有部
分2分之1移轉所有權登記予原告。依原告檢附之資料顯示,
系爭房地為11層公寓大廈中之第8層區分所有建物及其坐落
基地暨平面停車位1個,屬於臺南市大道新城國宅社區第三
區管理委員會所管理;參酌同一社區區分所有建物含基地暨
車位於114年之交易實價登錄價格介於新臺幣(下同)900萬
至1,080萬元間,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450萬元(計算式
:900萬元×原告請求移轉應有部分2分之1=450萬元)
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萬4,1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如數
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 元,如對本裁定關
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
院之裁判;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書記官 王美韻