遷讓房屋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924號
TNDV,114,補,924,202508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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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24號
原 告 陳耀民
(送達地址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段000號)
被 告 楷爾生醫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張楷棋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
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
時之交易價額為準,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
益為準;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;以一訴附
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、損害賠償、違約金或費用者,不併算其
價額,民事訴訟法第77之1條第1項、第2項、第77之2條第1項本
文分別定有明文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(下同
)265萬1552元【即①系爭房屋114年課稅現值134萬5100元,加上
②請求租金及違約金62萬元,加上③起訴前(113年12月至114年8
月18日,8月又18日)以每月8萬元計算不當得利損害金68萬6452
元(計算式:(8萬元×8月+8萬元×18/31日)=68萬6452元(元以
下4捨5入),合計265萬1552元】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萬2622
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起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
書記官 陳尚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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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楷爾生醫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