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23號
原 告 陳陸毅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三陽、陳雪恩間請求返還投資款等事件,原告
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(下同)2,
169,4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6,889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
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羅郁棣
上正本係依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
書記官 黃浤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