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921號
TNDV,114,補,921,2025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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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21號
原 告 洪建福
洪瑞鴻

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憶珊等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
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89,285元
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1,770元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翌日起7
日內補繳,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
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郁婷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7 日
書記官 石秉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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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