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909號
原 告 邰金魁
鄭錦煇
王振坤
陳錦玉
王蕭花蕊
王朝揚
上列原告與被告臺南市政府水利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,原告起
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,05
0,000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5,6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,逾
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徐安傑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顏珊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