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884號
TNDV,114,補,884,202508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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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84號
原 告 洪富得


訴訟代理人 方文賢律師
被 告 洪榮基
洪華
洪勇吉
林照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判決分割共有物事件,未據原告繳納裁判費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13萬7,661元(計算
式詳如附表所示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4,838元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後5日內
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勳煜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。如對本裁
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
告法院之裁判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2 日
書記官 莊文茹

附表(金額:新臺幣) 編號 土地地段、地號 公告現值 (元/㎡) 土地面積 (㎡) 原告權利範圍 價額 (元以下4捨5入)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 0000地號 4,300元 58 9分之2 5萬5,422元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 0000地號 3,918元 1,243 9分之2 108萬2,239元 合計 113萬7,661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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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