拆屋還地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872號
TNDV,114,補,872,2025081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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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72號
原 告 石中民


被 告 石書賢
石施花
石國周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,原告起訴後迄今仍未繳納裁判
費。茲因原告請求返還土地面積尚未確定,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
臺幣1,500元(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及應補繳裁判費待原告補正後
由承審法官依法處理),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曾盈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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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