侵權行為損害賠償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865號
TNDV,114,補,865,202508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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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65號
原 告 陳巧屏
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杜昀穎即謝旻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
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1,500,000元,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,500,000元,應
徵第一審裁判費19,05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
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
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彭蜀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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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