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借名登記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861號
TNDV,114,補,861,2025080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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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61號
原 告 楊志榮


被 告 楊新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31萬0708元(土
地公告現值317萬3108元,加上房屋課稅現值13萬7600元),應
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萬0344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
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又原告起訴狀當事人欄關於被告陽新田
「居所」地址記載有誤,請一併具狀補正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陳尚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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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