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37號
原 告 楊宗源
被 告 楊文泰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
,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,其價額合併計算之,但所主張之數
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,其訴訟標的價額,應依其中價額
最高者定之,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。查本件原告
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(下同)326,888元、720,000元、3,00
0,000元(見南司調卷第73頁),請求金額合計為4,046,888元(計
算式:326,888元+720,000元+3,000,000元=4,046,888元),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4,046,888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
8,8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
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本件
訴訟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岳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(須附具繕本)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
幣1,500元;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
書記官 陳惠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