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不當得利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817號
TNDV,114,補,817,2025080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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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817號
原 告 財政部南區國稅局

法定代理人 李雅晶


上列原告與被告浤溢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吳思緯間請求給付
不當得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
為新臺幣(下同)1,139萬3,292元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萬82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
裁定後7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
書記官 謝婷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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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浤溢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