再審之訴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14年度,779號
TNDV,114,補,779,2025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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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補字第779號
再審原告 詹淑瑛
再審原告 高志豪
兼上列二人
訴訟代理人 高滄洋
上列當事人與被告郭建良等間再審之訴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。按再審之訴,按起訴法院之審級,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
之13、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規定徵收裁判費,同法第77條之
17第1項定有明文;又再審之訴,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,實質上
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,其訴訟標的金額,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
核定者為準。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本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號請求
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之民事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,該事件訴
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850,000元,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6,
87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民事第一庭審判長 法 官 葉淑儀
法 官 伍逸康
法 官 張麗娟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,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,500元整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高培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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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