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聲字第136號
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劉文正
相 對 人 黃清源
上列聲請人請求閱覽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03號民事卷宗事件,
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理 由
一、按「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、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
,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、影本或節本。」、「第三人經
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,而為前項之聲請者
,應經法院裁定許可。」,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1 項、第
2 項定有明文。所謂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者,係指第三人就
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關係而言,不包括
經濟上、情感上或其他事實上之利害關係在內(最高法院10
5 年度台抗字第6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是第三人僅於經當事
人同意,或釋明就該訴訟卷內文書有公法上或私法上之利害
關係,且經法院裁定許可,方得閱覽卷內文書。
二、聲請意旨以:
聲請人為相對人債權人,相對人前於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14
03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為被告,經該案判決「兩造共有坐落臺
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地號,面積五一九九平方公尺土地分割如
附圖所示:㈠編號A 面積八六四平方公尺土地,分歸被告黃
茂雄、黃慶祥、黃清源、黄瑞興、李黃秀霞、黃國溪、黃永
吉、黃鉉媚取得,並按附表「原應有部分比例」欄所示比例
保持共有;㈡…。」(下稱【系爭分割共有物訴訟】),為明
瞭A 部分如何劃分,爰依民事訟法第242 條規定,聲請准予
閱覽該案卷宗抄錄、影印該案審理當時證物。
三、聲請人並非系爭分割共有物訴訟之當事人,而其聲請理由亦
未證明經該訴訟當事人同意或釋明其就該案有何公法上或私
法上之利害關係,依前述法律規定,其聲請無理由,應予駁
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2 條第2 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同時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怡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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