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簡上字,114年度,93號
TNDV,114,簡上,93,202508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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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簡上字第93號
上 訴 人 蘇贏
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
羅暐智律師
湯巧綺律師
被 上訴 人 蔡宛珍
訴訟代理人 謝依良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準備程序終結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王淑惠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
本裁定不得抗告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洪培綺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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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