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簡上字第75號上 訴 人 聯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永義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被上訴人 余佳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遲延利息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,並再命受命法官洪碧雀行準備程序,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田幸艷 法 官 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本裁定不得抗告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政良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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