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4年度,558號
TNDV,114,監宣,558,2025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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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558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宣告乙○○(女,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
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二、選定甲○○(民國00年0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
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之監護人。
三、指定丙○○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
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○○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長女乙○○因中度身心障礙,
  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(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
效果),爰聲請對乙○○為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
,及指定乙○○之外祖母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乙○○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為
監護人,及指定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 ㈠證據:
  ⒈聲請人之陳述。
  ⒉乙○○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、診斷證明書影本。
  ⒊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114年8月14
日精神鑑定報告。 
  ⒋聲請人所提之親屬系統表、戶籍謄本、同意書。
  ⒌經本院通知關係人即乙○○之父盧俊輝就聲請人聲請擔任乙○○
之監護人,及由丙○○擔任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表示
意見,其逾期未具狀為反對之表示。
 ㈡乙○○為中度智能不足患者,認知功能差,對人際互動訊息的
理解及表達能力差,思考缺乏彈性,影響其社會適應功能,
理解與評估複雜情境事務,包括財務及社會判斷能力等,有
明顯障礙,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
意思表示之能力,爰依民法第14條第1項規定,宣告乙○○為
受監護宣告之人。另依民法第1111條第1 項、第1111條之1
規定,審酌前開事證及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之最佳利益,選定
甲○○為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之監護人,同時指定丙○○為會同開
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



 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陳尹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 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揆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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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