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509號
聲 請 人 丙○○
代 理 人 蔡長林律師
許景棠律師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一、受輔助宣告之人乙○○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
號:Z000000000號)變更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二、選定丙○○(民國00年0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
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之監護人。
三、指定丙○○(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
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聲請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乙○○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之堂姊乙○○前於民國100年1月27
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401號民事裁定宣告
為受輔助宣告之人,並選定聲請人為輔助人。乙○○在「○○○○
之家」接受照護近15年,其肢體及智能仍舊持續退化未見好
轉,現乙○○已無法認得聲請人等親人,已無法正常言語,近
期經醫生診斷有脊髓小腦性共濟失調症候群,因其身體各項
機能持續退化,日常生活需接受全日照顧,故有變更為受監
護宣告之必要。爰聲請對乙○○變更為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
人為監護人,及指定聲請人之長女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
之人等語。
二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乙○○應變更為受監護宣告之人,並選
定聲請人為監護人,及指定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(一)證據:
1、聲請人之陳述。
2、乙○○之身心障礙證明影本、診斷證明書影本。
3、財團法人臺灣省私立臺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鑑定
報告書。
4、聲請人所提死亡證明書影本、戶籍謄本、同意書、○○○○之
家入住證明影本。
5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監宣字第401號民事裁定影本。
(二)乙○○係腦病變患者,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
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爰准聲請人之聲請對乙○○變更
為監護宣告,並審酌前開事證,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
告人乙○○之監護人,及指定丙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
,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乙○○之最佳利益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