監護宣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監宣字,114年度,434號
TNDV,114,監宣,434,2025081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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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監宣字第434號
 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監宣字第584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
乙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對丙○○為監護宣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一、宣告丙○○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
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。
二、選定甲○○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
000號)、乙○○(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
00000000號)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丙○○之共同監護人。
三、指定丁○○(民國00年0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
0000號)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四、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丙○○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聲請人甲○○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甲○○為丙○○之長子,丙○○
因慢性呼吸衰竭,依賴呼吸器維生,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
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,為此爰聲請本院
對丙○○為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甲○○為丙○○之監護人,及
指定聲請人甲○○之配偶丁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。
二、聲請人乙○○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乙○○為丙○○之三子,丙○○
因病已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,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
示之效果,為此爰聲請本院對丙○○為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
人甲○○、乙○○為丙○○之監護人,及指定丁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
清冊之人等語。
三、本院審酌下列證據,認丙○○應受監護宣告,並選定聲請人甲
○○、乙○○為監護人,及指定丁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。
(一)證據:
   ⒈聲請人甲○○、乙○○之陳述。
   ⒉戶籍謄本、戶籍資料查詢表。
   ⒊親屬系統表、親等關聯表。
   ⒋親屬會議同意書。
   ⒌印鑑證明。
   ⒍丙○○之診斷證明書。
   ⒎聲請人乙○○表明不同意由聲請人甲○○單獨擔任丙○○之監
護人,經本院函詢聲請人甲○○是否同意與聲請人乙○○
共同擔任丙○○之監護人,聲請人甲○○逾期未為反對意
見。
   ⒏依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所示,丙○○之長女戊○○在境外

   ⒐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台南仁愛之家附設仁馨醫院精神
鑑定報告書。
 (二)丙○○為腦病變患者,致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辨識
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完全不能,准依聲請人甲○○、乙
○○之聲請對丙○○為監護之宣告,並認選定聲請人甲○○、
乙○○為受監護宣告人丙○○之監護人,符合受監護宣告人
丙○○之最佳利益,另指定丁○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
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8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陳姝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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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