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8號
聲 請 人
即 債務人 戴明和
代 理 人 楊淳涵律師(法扶律師)
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,逾期未補正其中任1項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
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消債法庭法 官 王鍾湄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1 日
書記官 黃怡惠
附表:
1.請提出最近1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
信用報告書。
2.請說明聲請人「目前之各項收入及工作情形」(包括工作地點
、工作單位名稱、工作內容、工作時間、職稱、負責人姓名等
),並提出自112年5月後完整之薪資明細或轉帳存摺影本。如
有其他兼職收入,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,例如薪資單、薪資
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。若為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說
明歷次工作情形(包括工作內容、工作單位、地址、職稱、負
責人姓名等),亦應提出薪資袋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薪資證
明書、雇主聯絡電話等,勿僅提出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
資料清單代替。若聲請人目前無工作,亦請說明無業之原因及
期間。
3.承上,請說明聲請人無收入狀況下,如何支應日常生活開銷所
需及未來還款來源為何,如有願意代償債務之人,願支付之金
額為何,並提出該人之姓名、地址、身分證字號,及所書立之
切結書。
4.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保險金、社會津貼、租屋補助、老人年
金、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?
若有,其期間及金額各為何?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
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請書等)。
5.聲請人現居房屋歸屬何人?是否有租賃情事?如有,請提出租
賃契約書(須載明租賃房屋所在地)及聲請前2年迄今之房租
支出證明文件(如以現金支付,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
納租金之證明,若為匯款繳付,請提出匯款單及帳戶交易明細
表等資料)、出租人地址及聯絡電話。並請說明該房屋坪數大
小、現共同居住之人,若與他人共居該處,並陳報其與聲請人
之關係,有無分擔租金。
6.請提出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之自身投保紀錄
證明文件(聯絡地址台北市○○路000號5樓,聯絡電話00-00000
000 ),聲請人有無投保保險均應提出以資證明。
7.承上,如有投保保險,請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全部保險契
約書,並陳明及其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文件、依約已可領取之
保險給付項目、金額。並列計算式說明當年度之所有保費繳納
總支出為何。
8.請檢附證明說明聲請人於郵局、金融機構開戶資料(縱無開戶
資料,亦請提出查詢清單,或繳納金融機構開戶資料查詢費新
臺幣100元,由本院代為查詢。)如有郵局或金融機構帳戶,
請提出自112年5月起迄今聲請人「所有」金融機構及郵局存摺
封面及內頁影本(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)或歷史交易明
細。
9.請提出聲請人之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省略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