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清字第123號
聲 請 人
即 債 務人 蔡佩淇
代 理 人 蔡佳渝法扶律師
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,補提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
到院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聲請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
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消
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,並未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
證明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消債法庭 法 官 施介元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7 日
書記官 曾怡嘉
附表
1.提出聲請人之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保險業通報作業
資訊系統資料查詢結果回覆書。
2.提出向上開回覆書內容所示保單之所屬保險公司申請聲請人所
有保單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證明。
3.請說明聲請人有無領取政府、社福單位或慈善團體發給之中低
收入戶補助或其他津貼補助(例如生活補助等)、勞工退休金
或其他退休金?若有,起迄期間及金額為何,並應檢附完整證
明文件(如受領單據或存摺影本)(已提出者無需重複提出)。
4.聲請人如有以自己名義購買基金、股票、人壽保險單、投資型
保險單、儲蓄型保險單或類似之有價證券等其他財產或收入、
持有之貴重物品,及銀行存款、日常使用之交通工具,縱屬小
額或價值不高,亦應據實陳報,並為陳明其名稱、種類、數量
、所在地、現值金額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資料影本(如保險單
、平日往來銀行金融帳戶存摺,含定存及活儲、銀行名稱、帳
號首頁及迄至聲請日止之內頁、最近2年交易紀錄),請再予
查明財產資料是否漏未記載,如有,請重新提出財產資料。如
經本院查獲有虛偽或隱匿或脫產行為,依法可裁定駁回本件聲
請。
5.提出聲請人之配偶黃家祥承租房屋之租賃契約及黃家祥再將房
屋轉租他人之房屋租賃契約。
6.提出聲請人之診斷證明書。
7.聲請人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關於存款、保單、汽車/
機車部分均記載待確認,請將財產狀況詳實記載,並提出更新
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。
8.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告
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