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更字,114年度,388號
TNDV,114,消債更,388,202508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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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更字第388號
聲請人 張家誠

代理人 湯寶凝律師
上列聲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,補正如理由二所示之資料及證
明到院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聲請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
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
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人應補正之資料及證明:
(一)應提出聲請人母親「張○○○」之最新戶籍謄本(記事欄勿
省略)。
(二)聲請人雖勾選最近5年內有從事營業活動,惟未陳明係從
事何種營業活動暨其營業額為若干。聲請人應說明自何時
起迄至何時止從事何種營業活動?最近5年內之每月收入
約為何及營業情形(每月營業額、營業成本、淨收入等)
,併提出相關資料(例如計帳資料、進貨成本收據、收入
切結書等),若未達課稅標準者,亦應一併提出未達標準
之證明文件到院參辦。       
(三)聲請人目前是否仍擔任臨時工?如是,請詳加說明工作內
容為何?於何處工作?受雇於何人?雇主(或工頭)連絡
方式?每日薪資若干?每月約可領得工資若干?並提出相
關證明文件(例如薪資單、薪資轉帳存摺封面暨內頁等)
。若為現金領取方式者,應提出薪資袋或僱主出具之員工
在職薪資證明書。
(四)如有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、投資型保險單、儲蓄型
保險單、基金、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,應一併為陳明其種
類及「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」之金額,並提出保險契約影
本或其他相關文件影本。如有以該等保單質借,應提出質
借之金額及還款紀錄、目前尚餘借款金額等證明文件【請
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,勿要求本院行文】。若無任何相關
資料,仍應以書面說明,並提出【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
同業公會「保險業通報作業資訊系統」資料查詢結果表】

(五)聲請狀陳報每月須支付母親張○○○扶養費5,000元,且扶養
義務人為2人,應提出全部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(
記事欄勿省略)及家族系統表以供查證。
(六)應說明「本人」及「受扶養親屬」是否有領取政府發給之
保險金、社會津貼、中低收入戶補助等各項政府補助、其
他任何機構之補助或保險金?若有,應說明其期間及金額
,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(如受補助存摺影本、補助款申
請書函等)。      
三、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
  則駁回聲請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
               法 官 王 獻 楠
上為正本,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李 雅 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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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