更生事件之抗告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消債抗字,114年度,15號
TNDV,114,消債抗,15,2025080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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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消債抗字第15號
抗告人 郭彥伶郭曉

代理人 劉韋宏律師
上列抗告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,對於本院民國114年5月12
日114年度消債更字第9號裁定提起抗告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抗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柒仟元
,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更生聲請。
  理  由
一、按聲請更生或清算,徵收聲請費新臺幣1,000元;郵務送達
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,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
聲請費者,其超過部分,依實支數計算徵收;前項所需費用
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,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,
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,逾期未預納者,除別有規定外,法院
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
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抗告人具狀聲請更生,本院認有命抗告人預納更生程
序費用之必要,爰定期命抗告人預納如主文所示之更生程序 費用,如逾期未預納,即駁回本件聲請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消債法庭               審判長法官 張 玉 萱                 法官 楊 亞 臻                 法官 王 獻 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6   日              書 記 官 李 雅 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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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