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法字,114年度,19號
TNDV,114,法,19,202508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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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法字第19號
聲 請 人 吳道昌


相 對 人 財團法人台南企業文化藝術基金會
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法人捐助章程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財團法人台南企業文化藝術基金會捐助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
表「修訂後條文內容」欄所示之內容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聲請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,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
。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,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
具備者,法院得因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
為必要之處分。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,法院得因
捐助人、董事、主管機關、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,變
更其組織。民法第62條、第63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南企業文化藝術基金會
之董事長財團法人台南企業文化藝術基金會前於民國90年
經臺南市政府許可設立,並經本院於112年1月12日核發法人
登記證書,因基金會組織規模與運作實際需求,為提升決策
效率與會務運作靈活性,經評估後決定將董事人數由原九人
調整為五人,將有助於簡化會議召集流程,並強化董事間之
溝通與協調,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主張其為財團法人台南企業文化藝術基金會
事長,為因應業務需要,業經第7屆第5次董事會決議修訂原
章程如附表「修訂後條文內容」欄所示之內容等語,並提出
修訂章程對照表、董事會會議紀錄各1份為證,堪信為真。
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變更如附表所示之捐助章程條文內容,
主要係就董事會組成人數為修正,經核聲請人所為上開變更
,屬財團法人組織及其重要管理方法之變更,且與民法有關
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,是聲請人之聲請,核無不合,應
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4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 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 法 官 丁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


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(須附具繕本)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5  日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鄭梅君    
附表:
原條文內容 修訂後條文內容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九人組成,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 第六條 本會董事會由董事五人組成,董事由前一屆董事會選聘之。董事均為無給職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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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