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財訴字第6號
原 告 吳俊儒
訴訟代理人 賴鴻鳴律師
陳妍蓁律師
鄭硯萍律師
蕭人豪律師
陳思紐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卓羽芯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,原告起訴
原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同)5,218,583元及自起訴狀
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之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。嗣本件訴訟進行中,原告於民國114年8月25日具狀擴張訴之聲
明為「被告應給付原告8,305,09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
至清償之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」,依家事事
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,本件原告擴張訴之
聲明後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8,727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
53,678元,原告應再補繳45,049元,茲依上開家事事件法準用民
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
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
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8 日
書記官 許哲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