宣告停止親權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調裁字,114年度,126號
TNDV,114,家調裁,126,20250826,1

1/1頁

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26號
聲 請 人 A003

相 對 人 A04

關 係 人 臺南市政府社會局

法定代理人 郭乃文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相對人A04對於未成年子女A01(男、民國000年0月00日生、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、A02(女、民國000年00
月0日生、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)之親權應予全
部停止。
二、選定聲請人A003為未成年人A01、A02之監護人。
三、指定臺南市政府社會局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

四、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由
一、本件聲請人聲請宣告停止親權等事件,屬當事人不得處分之
事項,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於未成年人A01、A02有宣告停
止親權之事由,為相對人所不爭執,並經兩造依據家事事件
法第33條第1項合意聲請本院裁定,此有民國114年7月25日
合意程序筆錄在卷可稽,爰依上開規定而為裁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外祖母,為未成年人
A01、A02之外曾祖母,未成年人A01、A02未經生父認領,相
對人因無責任感,且工作不穩定,後續可能還有刑事案件需
要處理,無法妥適照顧未成年人,未成年人A01目前與聲請
人同住,由聲請人照顧;未成年人A02則由臺南市政府安置
於寄養家庭,相對人顯然疏於保護照顧未成年人2人,且情
節重大。為此,聲請停止相對人對未成年人2人親權之全部
。又因相對人之父母已離異,未成年人之外祖母因毒品案件
現服刑中,外祖父與外祖母離異多年,並無往來,故聲請改
由聲請人A003即未成年人之外曾祖母擔任其監護人等語。
三、本院之判斷:
(一)按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、照顧情節嚴重,或
有第49條、第56條第1項各款行為,或未禁止兒童及少年施
用毒品、非法施用管制藥品者,兒童及少年或其最近尊親屬
、直轄市、縣(市)主管機關、兒童及少年福利機構或其他
利害關係人,得請求法院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
一部,或得另行聲請選定或改定監護人,兒童及少年福利與
權益保障法第7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(二)查聲請人主張前開事實,業據聲請人提出兩造及未成年人2
人之戶籍謄本為證,並有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11
4年7月31日南市童心園(監)字第11421481號函檢送之訪視
報告附卷可稽(見11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257號調解卷第59至
67頁),復為相對人所不爭執,且同意停止親權,是聲請人
前開主張之事實,自堪採信。由上,足認相對人對於未成年
人2人顯疏於保護、照顧情節嚴重,而聲請人聲請停止相對
人對未成年人2人之親權,於法有據,應予准許。  
(三)次按父母均不能行使、負擔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或父
母死亡而無遺囑指定監護人,或遺囑指定之監護人拒絕就職
時,依下列順序定其監護人:一、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父母
。二、與未成年人同居之兄姊。三、不與未成年人同居之祖
父母。未能依第一項之順序定其監護人時,法院得依未成年
子女、四親等內之親屬、檢察官、主管機關或其他利害關係
人之聲請,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,就其三親等旁系血親
尊親屬、主管機關、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為監
護人,並得指定監護之方法,民法第1094條第1、3項定有明
文。查未成年人2人未經生父認領,生母即相對人經本院准
許停止其對於未成年人2人之親權,均不能行使或負擔對於
未成年人2人之權利義務,依法應由祖母為未成年人之法定
第三順序監護人,但其祖母目前服刑中,自不適宜擔任未成
年人之監護人。另聲請人為未成年人2人之外曾祖母,目前
未成年人A01與其同住生活,未成年人A02則由臺南市政府安
置中等情,故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,符合未成年人最佳利
益,爰選定由聲請人擔任未成年人2人之監護人。
(四)再依民法第1094條第4項規定,法院選定監護人時,應同時
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令監護人依民法第1099條規定
,與該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開具受監護人之財產清冊並
陳報法院,以利對於未成年人之財產實施監督。爰指定臺南
市政府所指派之人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,爰裁定如主文 第3項所示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、第97條、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 1項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 26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 許育菱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


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 26 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雅惠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