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調裁字,114年度,122號
TNDV,114,家調裁,122,20250825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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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14年度家調裁字第122號
聲 請 人 王○程
王○惠
王○竣

相 對 人 王○淵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一、聲請人王○程王○惠王○竣對於相對人王○淵之扶養義務均
應予免除。
二、程序費用新臺幣3,000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為兩造不得處分之事項
,然聲請人主張對於相對人有免除扶養義務之事實存在,為
相對人所不爭執,兩造復依據家事事件法第33條第1項,合
意聲請法院為裁定,此有民國114年7月4日合意程序筆錄在
卷可稽,本院自應依前揭規定為裁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親,相對人在聲請
人幼時因犯殺人罪被關4、5年,出獄後,相對人亦未賺錢養
家,只有賭博才是其生活重心,只要賭博輸錢就對聲請人及
母親施暴,後來相對人被人砍傷,竟要求聲請人王○程不要
去上學,去賺錢貼補家用,聲請人王○程因此14歲就去工廠
工作,工作一個月的薪水卻被相對人賭博一天輸光,後來聲
請人母親與相對人吵架,相對人動手施暴,聲請人王○程
拉開,遭相對人打斷鼻樑,聲請人母親一氣之下與相對人離
婚。聲請人王○程王○惠與母親同住,聲請人王○竣則與相
對人同住。過了4年,相對人又帶聲請人王○竣回來要求聲請
人母親收留,母親因怕聲請人王○竣在外沒飯吃而收留,但
相對人仍未改賭博惡習,以聲請人王○竣來威脅聲請人母親
給錢,後來母親受不了,讓相對人帶聲請人王○竣離開。3年
後相對人又帶聲請人王○竣回來,母親態度比較強硬,故相
對人留下聲請人王○竣就離開。相對人對聲請人從未盡過扶
養責任,甚至經常對聲請人施暴,曾強迫聲請人王○程於國
小五、六年級就要在下課後去打工賺錢。為此,聲請免除對
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等語。
三、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;負扶養義務者有數人而
其親等同一時,應各依其經濟能力,分擔義務。受扶養權利
者,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;前項無謀生能力
之限制,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,民法第1114條第1款
、第1115條第3項、第1117條固有明文。惟按,受扶養權利
者有下列情形之一,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
,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:一、對負扶養
義務者、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
體、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。二、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
由未盡扶養義務。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
行為之一,且情節重大者,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,民法第
111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亦有明定。
四、經查:
(一)聲請人主張兩造為父女、父子關係,相對人為其一親等直系
血親尊親屬乙節,業據提出戶籍謄本為憑,可信聲請人對於
相對人負有法定扶養義務。又依相對人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
得調件明細表記載,相對人於112年度全無所得收入,且於1
13年12月13日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協助臺南市政府社會局
相對人緊急安置於彰化縣上好護理之家,又於114年4月10日
轉回臺南市康泰老人長期照顧中心持續接受安置迄今,有臺
南市政府社會局函在卷可參(見調解卷第65至69頁),堪認
相對人已達不能維持生活之程度,相對人有受聲請人扶養之
需要,亦可認定。
(二)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未盡扶養義務等情,為相對人所不爭執
,兩造並於調解期日就下列事實,製作合意程序筆錄在案:
 1.兩造對聲請人自幼即由母親王○裡(已歿)及母親娘家家人
扶養照顧成年,相對人自始都沒有善盡扶養照顧責任不爭執

 2.兩造對於本院依職權調取兩造稅務電子閘門財產調件明細表
之內容均不爭執。
 3.兩造就相對人對聲請人應負扶養義務而無正當理由未負扶養
義務,且情節重大,聲請人得免除扶養義務之原因事實並不
爭執。
(三)綜上調查,可認相對人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未盡扶養義務,
其情節已達重大之程度。從而,聲請人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
之扶養義務,核與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相符,為有
理由,應予准許。  
五、依家事事件法第33條、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
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 25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 法 官  許育菱


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 25 日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雅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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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