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10號
聲 請 人 丁○○
甲○○
乙○○
相 對 人 丙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
(一)相對人與聲請人三人母親庚○○於民國105年5月17日經法院
判決離婚。相對人自84年間就棄養聲請人三人,聲請人三
人由母親庚○○扶養至成年,相對人沒有棄養前就對聲請人
三人施暴,酗酒後打母親庚○○給聲請人三人看,聲請人三
人怕被打,就躲在二樓和三樓間,後來母親庚○○帶聲請人
三人去海邊躲。聲請人甲○○遭相對人用棍子、皮帶施暴,
聲請人乙○○遭相對人用拖把打到頭破血流,相對人還帶外
面的女人回家,跑到聲請人丁○○工作場所要錢,相對人長
期未盡扶養義務,且情節重大。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
項規定,請求免除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。
(二)聲明: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或減輕。
二、經查:
(一)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
,且情節重大者,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。此觀民法第11
1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規定甚明。前開規定以受扶養權利
者無正當理由對負扶養義務者未盡扶養義務,且情節重大
為已足,不以受扶養權利者從未對扶養義務者履行扶養義
務為限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參照
)。
(二)查本件相對人為聲請人等之父乙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兩造
戶籍謄本為證,堪認屬實。又查相對人於112年度申報所
得為新臺幣(下同)0元,名下僅土地1筆,財產總額為35
3,069元等情,已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稅務T-Road
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、財產核閱綦詳,是堪認相對
人應難維持生活,揆諸前開規定,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自負
有扶養義務。
(三)惟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
,情節重大乙情,業據證人即聲請人之母庚○○到庭證稱:
相對人未曾拿錢回家扶養聲請人3人或照顧聲請人3人,都
是由伊打零工扶養聲請人3人等語,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
與事實相符而可採。
(四)綜上,相對人於聲請人尚未成年時,對於聲請人負有扶養
義務,相對人卻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未善盡扶養義務,情
節堪屬重大,揆諸前開規定,如強令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負
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聲請人主張應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
養義務,自屬有據。從而,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
項之規定,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、第10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揆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