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親聲字,114年度,208號
TNDV,114,家親聲,208,2025082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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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親聲字第208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相 對 人 乙○○
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 文
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。
  理  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           
(一)聲請人4歲時相對人即與聲請人母親丙○○離婚,相對人長
年未從與聲請人共同生活,未負擔聲請人之教養、生活或
就學費用,相對人長期酗酒、賭博,離家後不聞不問,亦
未對聲請人盡任何扶養義務,聲請人由母親一手扶養長大
,現已成年,獨力扶養兩名未成年子女,經濟壓力沉重,
目前僅靠微薄收入維持家計,實無實力再負擔相對人之扶
養責任。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規定,請求免除對相
對人之扶養義務。
(二)聲明:聲請人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應予免除或減輕。  
二、經查:
(一)按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
,且情節重大者,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。此觀民法第11
18條之1第1項、第2項規定甚明。前開規定以受扶養權利
者無正當理由對負扶養義務者未盡扶養義務,且情節重大
為已足,不以受扶養權利者從未對扶養義務者履行扶養義
務為限(最高法院103年度台簡抗字第73號民事裁定參照
)。
(二)查本件相對人為聲請人之父乙情,業據聲請人提出兩造戶
籍謄本為證,堪認屬實。又查相對人於民國113年度申報
所得為新臺幣(下同)0元,名下僅車輛、投資各1筆,財
產總額為4,330元等情,已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對人之稅
務T-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所得、財產核閱綦詳,是
堪認相對人應已不能維持生活,揆諸前開規定,聲請人對
於相對人自負有扶養義務。
(三)惟查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對聲請人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
,情節重大乙情,業據證人即聲請人之母丙○○到庭證稱:
伊與相對人於69年6月3日離婚,離婚後相對人便未再與伊
及聲請人來往,遑論支付聲請人之生活費等語。又依聲請
人所提出卷附戶籍謄本,相對人與證人丙○○離婚時,聲請
人年僅4歲,堪認聲請人上開主張與事實相符而可採。
(四)綜上,相對人於聲請人尚未成年時,對於聲請人負有扶養
義務,相對人卻無正當理由對聲請人未善盡扶養義務,情
節堪屬重大,揆諸前開規定,如強令聲請人對於相對人負
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聲請人主張應免除其對於相對人之扶
養義務,自屬有據。從而,聲請人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
項之規定,請求免除其對相對人之扶養義務,應予准許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5條、第104條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家事法庭   法 官 許嘉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6  日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揆滿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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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