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補字第253號
聲 請 人 甲○○
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,未據繳納聲請費用。查本件係因
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,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
14條第1項、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
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,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,500元,茲
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逾期未繳,
即駁回其聲請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家事法庭法 官 許嘉容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
書記官 吳揆滿