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扶養費等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家聲字,114年度,91號
TNDV,114,家聲,91,2025080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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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家聲字第91號
聲請人即反
聲請相對人 丙○○
代 理 人 池美佳法扶律師
相 對 人
即反聲請人 乙○○
甲○○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丙○○之聲請駁回。
相對人即反聲請人乙○○、甲○○對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丙○○之扶
養義務應予免除。
聲請及反聲請程序費用均由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丙○○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數家事訴訟事件,或家事訴訟事件及家事非訟事件請求之
基礎事實相牽連者,得向就其中一家事訴訟事件有管轄權之
少年及家事法院合併請求,不受民事訴訟法第53條及第248
條規定之限制;前項情形,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言詞辯論終
結前為請求之變更、追加或為反請求。又家事非訟事件之合
併、變更、追加或反聲請,準用第41條、第42條第1項及第4
3條之規定,家事事件法第41條第1項及第2項、第79條分別
定有明文。查本件聲請人即反聲請相對人丙○○(下均稱聲請
人)請求相對人即反聲請人乙○○、甲○○(下均稱相對人等)
給付扶養費,相對人等嗣提起反聲請,請求免除其等對聲請
人之扶養義務,二者請求之基礎事實相牽連,核與上揭規定
相符,應予准許。
二、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:
(一)聲請人與關係人己○結婚後生有子女即相對人乙○○(民國0
0年0月0日生)及相對人甲○○(00年0月00日生),後聲請
人與關係人己○先於85年11月26日離婚,再於86年11月20
日結婚,另於87年1月14日又離婚,當時相對人等已經10
幾歲。聲請人現年已超過69歲,年輕時曾擔任保全,大約
在16年前,聲請人在值班時中風腦溢血送醫,中風後聲請
人腦部受損且行動不便,又於113年11月1日發生車禍,導
致左側股骨轉子間併轉子下骨折而需坐輪椅。聲請人目前
獨居,居住在承租的房子,已經10多年沒有工作、也沒有
積蓄,僅靠每月身心障礙補助約新臺幣(下同)4,100元
維生,因為入不敷出,因此積欠成大醫院醫藥費1萬多元
無力繳納。
(二)聲請人現幾乎每餐都只能吃麵包,只有週末才有愛心團體
便當,聲請人因為年紀太大已無謀生能力,又無財產可
維持基本生活,而且聲請人有兩名子女,所以低收入戶補
助無法通過,聲請人迫於無奈,只好提起給付扶養費的訴
訟。為此依據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之111年度臺
南市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21,704元,扣除聲請人每月領取
的身心障礙補助4,100元,就其餘不足之17,604元請求相
對人等給付。
(三)為此聲明:相對人等應各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聲請
人死亡之日止,按月於每月10日前各給付聲請人8,802元
;如不足1月者,依當月實際日數與當月天數之比例計算
。相對人如遲誤1期未履行,其後12期之期間視為亦已到
期。
三、相對人等之答辯及反聲請意旨略以:
(一)相對人乙○○部分:記憶中的聲請人雖然是相對人乙○○的爸
爸,但長期缺席父職,且在相對人乙○○每次回家都讓相對
人乙○○驚恐,聲請人每每半夜喝醉回來不顧相對人睡眼惺
忪,硬是被髒話叫起來罰站,讓相對人乙○○聽聲請人用三
字經謾罵,並威脅要將相對人乙○○趕出門,聲請人藉著酒
意家暴媽媽更是家常便飯,所以當相對人乙○○高中選填志
願時、二話不說選擇了離家一小時以上的學校,並在外租
屋居住才能呼吸到空氣、而且不用再為半夜突來的謾罵與
暴力而驚醒。聲請人絲毫沒有盡到父職該有教育與保護之
責,更為相對人乙○○內心深處的恐懼來源,在晚年時卻想
以父親立場來要求相對人乙○○去扶養聲請人,相對人乙○○
實在是不願意也無力再多扶養一個空有虛名的父親了,為
此請求免除對聲請人之扶養義務等語。
(二)相對人甲○○部分:聲請人從與相對人甲○○母親己○結婚的
第一天起,就是個完全不對家庭負任何責任的男性,用男
人形容聲請人,相對人甲○○都覺得他不配。聲請人的劣跡
惡習,從與相對人甲○○母親66年結婚的第一天就展露無遺
,一般人剛結婚是開始兩人對未來無限美好的編織,但是
聲請人卻是告訴相對人甲○○母親他在當兵服役的期間,有
了外遇甚至讓對方有了身孕,自兩人結婚後的每一日,聲
請人見到相對人甲○○母親動不動就是言語與身體上的欺凌
明明就是聲請人自己一年到頭在外與異性關係不單純,
反而成天在用言語譏諷相對人甲○○母親是不是不忠於家庭
,更甚者是三天兩頭就與一群豬朋狗友在外飲酒過量後,
返家對相對人甲○○母親拳腳相向,自相對人甲○○幼時起對
這位該稱為父親的人印象便是極差,一年到頭除了逢年過
節外鮮少在家,但是只要聲請人出現在家裡就打罵相對人
甲○○母親,其中印象最為深刻就是80年間在相對人甲○○的
面前,因為相對人甲○○母親與他報家中帳務報錯一個環節
,而直接重重一拳招呼在相對人甲○○母親的頭上,後隨之
而來的是大聲對相對人甲○○母親失控地吼罵,以及82年間
聲請人深夜在外與他的所謂好兄弟們幾杯黃湯下肚後,不
過在酒巡間被人調侃了幾句家庭關係上的玩笑,便憤而離
席緊接著酒駕飆車回家甚至駕車直接撞擊家門,後上樓不
顧年幼的相對人等阻攔,而在相對人等面前毒打及辱罵相
對人甲○○母親。另於87年的夏天,聲請人又一次在外頭與
他的所謂好兄弟們酒後起了情緒,在三更半夜酒駕來到相
對人等母子三人於臺南新市區的住家破門而入欲鬧事,當
時要非相對人等對門外的聲響早有警覺,怕不是三人的性
命早早便結束在當時的情境。另聲請人儘管脾性極差,但
要是聲請人有像個男人般好好負擔起照顧家庭的責任生計
,相對人甲○○也願意稱聲請人一聲父親並盡相對人甲○○所
能的最大能力照看好聲請人的人生晚年,但是很可惜也不
意外地,聲請人在他的一生中從未好好擔起家計,但凡身
上有幾兩錢,便是與朋友在外頭花天酒地或是與各方異性
發生不正當兩性關係,常常相對人甲○○母親在外做烤香腸
攤販生意,身上的盤纏被聲請人回家全部強行取走,甚至
也不願顧慮相對人甲○○母親是否有經濟能力照看與當時年
幼的家姊的一日三餐,常常想要讓相對人乙○○多吃一塊魚
肚的話,還得與街坊鄰居乞討之。為此請求免除對聲請人
之扶養義務等語。
四、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。受扶養權利者,以不能
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;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,於
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,民法第1114條第1款、第1117條
分別定有明文。又按民法第1117條第1項規定,受扶養權利
者,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,而同條第2項僅
規定,前項無謀生能力之限制,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
,並非規定前項之限制,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;是直
系血親尊親屬,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,自無受扶養之
權利,易言之,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,仍應受不能
維持生活之限制。另按受扶養權利者有對負扶養義務者、其
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、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、精神上
之不法侵害行為,或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
務等情形之一,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,負
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;其情節重大者,法
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,民法第1118條之1第1、2項定有明文
。經查:  
(一)本件聲請人主張其為相對人等之父親,且聲請人無法以自
己財產維持生活等情,有戶籍資料及聲請人之稅務資料財
產查詢在卷可參。相對人等為聲請人之第一順位扶養義務
人,且聲請人有受扶養之需求,故聲請人向相對人等請求
給付扶養費,自屬有據。 
(二)稽之相對人等主張聲請人於相對人等出生後,即對相對人
等未盡到扶養義務等情,除據相對人等之母親即證人己○
於本院司法事務官詢問時陳述明確外,且為聲請人所不爭
執(見本院114年度司家非調字第131號114年5月15日調查
筆錄),本院綜參上情,認相對人等主張其等於未成年時
,聲請人未盡為人父親應盡扶養義務之情事等情,此部分
事實堪予認定。
(三)審酌本件聲請人為相對人等之父親,於相對人等成年前,
依法對相對人等本負扶養義務,然聲請人自相對人等年幼
時,即未盡扶養相對人等之義務,有違身為人父應盡之責
任,顯已構成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,
且情節重大,如強令相對人等負擔與其等長期感情疏離之
聲請人扶養義務,顯失公平。從而,相對人等主張依民法
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款及同條第2項之規定,免除其等對
聲請人之扶養義務,洵屬有據,應予准許;至相對人等對
聲請人之扶養義務既已免除,則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等給付
扶養費,洵無理由,應予以駁回。
五、本件事實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及證據調查,均與本
之判斷不生影響,自勿庸一一審酌論列,併此敘明。   
六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
項,民事訴訟法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  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法 官 楊佳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
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1   日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許哲萍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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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