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定訴訟費用額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14年度,408號
TNDV,114,司聲,408,2025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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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聲字第408號
聲 請 人 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

法定代理人 莊秋桃
代 理 人 張偉
相 對 人 吳同漢

楊清木

江秀女

江文範

江淑雲

江欣蓉


江俊霆

江俊瑯

江文魁


江文星

江家玉

江佳玲江瑞乾之繼承人


吳江芳枝即江新聯之繼承人


陳江秀琴即江新聯之繼承人


江春滿江秀分即江新聯之繼承人


上列聲請人就受扶助人吳鎔榮與相對人吳同漢等15人間確定經界
事件,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江佳玲以因繼承被繼承人江瑞乾所得遺產範圍為限,與相
對人吳同漢楊清木江秀女江文範江淑雲江欣蓉、江俊
霆、江俊瑯江文魁江文星江家玉吳江芳枝即江新聯之繼
承人、陳江秀琴即江新聯之繼承人江春滿江秀分即江新聯之
繼承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參仟伍佰元
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中華民國112年11月14日修正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
項、第77條之19及第77條之22第2項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;
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施行前,法院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未確定
其費用額,而該裁判有執行力之事件,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
,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19條亦定有明文。次按,法院未於訴
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
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;而依此規定確定之訴訟
費用額,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
息,此觀修正前之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、3項規定即明。
  而所謂訴訟費用,包括裁判費、同法第77條之23至第77條之
25所定之費用,即訴訟文書之影印費、攝影費、抄錄費、翻
譯費、證人及鑑定人日旅費,及其他進行訴訟之必要費用。
次按,基金會就扶助事件適用(準用)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
25第1項、第466條之3第1項、行政訴訟法第241條之1第3項
及其他法律規定,應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,視為訴訟費用
之一部。基金會依前項規定支出之酬金及必要費用,得向負
擔訴訟費用之他造請求;基金會或分會並得據受扶助人之執
行名義,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及強制執行,法律扶助法第34
條第1項、第2項亦定有明文。又按,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
債務,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,負連帶責任,民法第1153條
第1項有明文規定。
二、聲請意旨略以:受扶助人吳鎔榮(即原告)就與相對人等15人
間確定經界事件向聲請人申請法律扶助,經聲請人審查決定
後准予扶助,本事件經鈞院109年度新簡字第174號判決確定
,訴訟費用應由被告(即相對人)負擔2分之1。聲請人因該案
支出必要費用(鑑定費)新臺幣(下同)27,000元,自得依法
向負擔訴訟費用之他造即相對人請求負擔聲請人因案支出之
必要費用,而有向鈞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之必要。
三、查受扶助人吳鎔榮與相對人等15人間確定經界事件(下簡稱
系爭訴訟),前經本院109年度新簡字第174號民事判決確定(
確定日期為109年7月22日)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(即相對
人等15人)負擔2分之1,餘由原告(即受扶助人吳鎔榮)負擔
在案等節,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述案號卷宗查核無誤。而
依聲請人提出之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訴訟費用
計算書、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南分會訴訟及必要費用
變動審查表、領款單、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自行收納款項統
收據影本等件,並調閱前述卷宗審查後,計得本件之訴訟費
用為新臺幣(下同)27,000元(詳「附表一:訴訟費用計算
書」),係由聲請人先行墊付。則依前開判決關於訴訟費用
負擔之諭知內容計算,相對人吳同漢等15人應給付聲請人之
訴訟費用確定為13,500元(計算式:27,000元×1/2=13,500元
)。惟因系爭訴訟被告(即相對人)中之江瑞乾已於113年7月2
9日死亡,其繼承人為江佳玲,業據聲請人提出其除戶戶籍
謄本、繼承系統表、繼承人戶籍謄本及本院家事庭函為憑,
依前開規定,自應以江瑞乾之繼承人江佳玲為相對人,且繼
承人江佳玲應以繼承所得被繼承人遺產為限,就應給付聲請
人之訴訟費用額,負清償之責。綜上,爰裁定相對人等15人
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如主文所示,並應加給自 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,000元整。 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月  29  日           民事庭  司法事務官 項仁玉  
附表一:訴訟費用計算書   項   目 金額 (新臺幣) 備   註 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土地鑑測費    27,000元 1.由聲請人預納。 合 計    27,000元 聲請人共預納27,000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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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