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3748號
聲 請 人 林瑞成律師即李冠毅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因擔任遺產管理人,聲請核定報酬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李冠毅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
參萬捌仟元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被繼承人李冠毅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
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
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
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
轄;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,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
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,就被繼承人之財產,酌給相當報酬,
家事事件法第 141條準用第142條、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4年度司繼字第120
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李冠毅(男、民國00年0月00日生、
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、民國113年6月17日死亡、
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○街00號5樓)之遺產
管理人,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,目前管理之職務包含:收受
送達本院民事執行處114年度司執字第61007號拍賣抵押物強
制執行事件、114年度司拍字第71號民事裁定、聲請公示催
告、申請遺產清單及金融遺產清單等職務,現因前開114年
度司執字第61007號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事件已定於民國114
年9月17日進行第一次拍賣,爰依法請求酌定遺產管理人之
報酬,以利後續程序之進行等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經本院依職權
調閱上開卷宗,查核屬實,堪予認定。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
理人所管理之內容,包含制作遺產清冊、聲請公示催告、收
受債權人陳報債權及強制執行通知等,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
價值,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、付出之專業能力、所需
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,並斟酌
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,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
人之報酬金額合計為新臺幣38,000元(包含各項規費與代墊
之稅費),應屬適當,至於聲請公示催告程序費用及本件聲
請費均於裁定主文中敘明為被繼承人遺產負擔,無須重複列 計,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
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