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3592號
聲 請 人 陳紀葳
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一、被繼承人陳王金枝(女,民國0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
編號:Z000000000號,生前最後住所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里0鄰○
○○000號之3)於民國114年7月27日死亡,聲請人開具遺產清
冊陳報本院,經核並無不合,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。
二、凡被繼承人陳王金枝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六
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,如不為報明,而又為繼承人所
不知者,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。
三、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陳王金枝之遺產負擔
。
四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
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2 日
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