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3539號
聲 請 人 黃子芸律師即侯長宏之遺產管理人
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被繼承人侯長宏之遺產管理人,聲請酌定遺產
管理人報酬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人任被繼承人侯長宏之遺產管理人之報酬及費用核定合計新
臺幣肆萬壹仟陸佰壹拾元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繼承人侯長宏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得請求報酬,其數額由法院按其與被繼承人之
關係、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,就遺產酌定之,必要時
,得命聲請人先為墊付,民法第1183條定有明文。次按聲請
法院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事件,專屬被繼承人住所地法院管
轄;法院裁定酌給遺產管理人報酬時,得按遺產管理人所為
遺產管理事務之繁簡,就被繼承人之財產,酌給相當報酬,
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準用第142條、第153條規定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13年度司繼字第152
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侯長宏(下稱被繼承人,男,民國0
0年0月0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00000000號,民國112
年12月8日死亡)之遺產管理人,擔任遺產管理人期間,聲
請人已進行清查遺產、陳報遺產清冊、申報遺產稅、遺產管
理人註記登記、聲請裁定准予公示催告、承受訴訟、處理債
權人申報債權等事項,而公示期間屆滿後,尚有清償債務、
遺產清理、移交繼承人或歸屬國庫、陳報遺產管理終結等事
項待處理,因被繼承人遺留不動產現正由鈞院114年度司執
字第30518號強制執行中,爰聲請依法審酌管理人管理所生
之勞費及已支出費用合計新臺幣(下同)2,610元(即公示催
告程序費用1,000元、戶籍謄本210元、土地謄本840元、郵
資492元、閱卷影印費68元),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
及費用,俾利於前開程序參與分配等語等語。
三、經查,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侯長宏之遺產管理人乙節,業經本
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13年度司繼字第1528號卷宗,查核屬實
,堪予認定。揆諸前揭情事,本件既無合法之親屬會議可資
召開,自無從由其親屬會議酌定遺產管理報酬,執此,聲請
人聲請本院酌定其遺產管理報酬,實屬有據。本院審酌本件
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應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、
清查被繼承人財產債務等相關事務外,尚有承受訴訟程序、
進行被繼承人不動產強制執行程序,此有聲請人所提相關文
件等在卷可稽,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,及執行上開業務
之簡繁程度、付出之專業能力、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
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,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
他待處理事項,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部分新臺幣(
下同)40,000元、必要費用部分1,610元,合計為41,610元,
應屬適當,另聲請公示催告及本件裁定報酬程序費用,已於
本院裁定主文中敘明由被繼承人遺產負擔,故不予列計。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宋凰菁