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3505號
聲 請 人 呂靜茹
沈柔均
王亮衡
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左列順序定之:一、直系血親
卑親屬。二、父母。三、兄弟姊妹。四、祖父母。又繼承人
得拋棄其繼承權。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。是僅與被繼承人
具有上開親屬關係之合法繼承人,始得向法院為拋棄繼承權
之意思表示。
二、經查:聲請人呂靜茹、沈柔均及王亮衡分別被繼承人賴茂郡
(下稱被繼承人)之次媳、長媳、女婿,有戶籍謄本在卷可
佐。非前開法定順位繼承人,其向本院聲明拋棄繼承,應予
駁回。
三、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,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、第23
條、第24條第1項,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1項前段,裁定如主
文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吳玲媛