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3103號
聲 請 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即石淑娟之遺產管理人
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
代 理 人 郭子維
上列聲請人聲請變賣被繼承人李榮梅遺產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被繼承人李榮梅(女,民國00年0月0日生,身分證統一編號:Z0
00000000號,於民國109年1月21日死亡)所遺留如附表所示之不
動產,准予變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繼承人李榮梅之遺產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遺產管理人為清償債權,或交付遺贈物之必要,經親屬會
議之同意得變賣遺產,又親屬會議不能召開或召開有困難時
,依法應經親屬會議處理之事項,由有召集權人聲請法院
處 理之,民法第1179條第2項及第1132條第2項定有明文。
次按 ,法院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67條之1
指定財政部國有財產署(以下簡稱國產署)為遺產管理人時
,為 清償債權、交付遺贈物或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承人
,有變 賣遺產之必要者,應聲請法院許可後辦理,大陸地
區人民繼 承被繼承人在臺灣地區之遺產管理辦法第2條、第
8條第1項規定參照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因大陸地區繼承人吳平遠、吳揚偉、吳
揚雄向法院為繼承之表示,並經本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803
號聲明繼承事件准予備查,嗣經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050
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被繼承人李榮梅(下稱被繼承人)之遺產
管理人,並以110度司家催字第211號裁定准對其繼承人、債
權人及受遺贈人為公示催告,而公示催告期間已屆滿。被繼
承人遺有如上述所示之不動產,現為移交遺產予被繼承人大
陸地區之繼承人,爰聲請本院許可變賣被繼承人上開遺產等
語。
三、經查,本件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,公示催告期限
已屆滿,遺有上述之不動產,並有大陸地區繼承人吳平遠
、吳揚偉、吳揚雄等三人聲明繼承,經本院准予備查在案等
情,業據其提出被繼承人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
書、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、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3050
號及110度司家催字第211號裁定等件為證,並經本院依職權
調閱109年度司繼字第3803號聲明繼承事件、110年度司繼字
第3050號裁定選任遺產管理人事件、110度司家催字第211號
公示催告事件等相關卷宗查明無誤,足堪採信。綜上所述,
本件聲請人為移交遺產予大陸地區繼人,確有變賣遺產之必
要,依首揭法律規定,其聲請准予標售被繼承人不動產,尚
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四、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五、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五百元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黃尹貞
附表:
編號 被繼承人李榮梅所遺留之不動產 權利範圍 1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 10000分之68 2 臺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號建物(門牌:臺南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七樓之11) 全部