選任遺產管理人
臺灣臺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繼字,114年度,3047號
TNDV,114,司繼,3047,2025082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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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
114年度司繼字第3047號
聲 請 人 陳坤楊


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鍾永森之遺產管理人事件,本院裁
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關於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,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
地法院管轄;法院受理家事事件之全部或一部不屬其管轄者
,除當事人有管轄之合意外,應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
於其管轄法院,為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4款及第6條第
1項本文所明定。故法院於受理無人承認之繼承事件認無管
轄權時,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。
二、查本件被繼承人甲○○於民國113年11月17日死亡,繼承開始
時之住所地為高雄市○○區○○里00鄰○○路00巷00號,有本院依
職權調閱被繼承人之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基本資料在卷
可佐,依前揭說明,本件應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之臺灣
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管轄,聲請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
選任遺產管理人,尚有未合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
法院,爰裁定如主文。
三、如對本裁定不服須於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500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8   月  29  日        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 宋凰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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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